多个担保的偿还顺序是怎样
宁波镇海律师事务所
2025-05-22
1.若债务有债务人自物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,债权人先以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,不足部分由第三人担责。
2.若均为第三人担保,有约定分担份额的按约定;没约定的,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,也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。
3.多个抵押担保时,已登记的优先受偿;都登记的,按先后顺序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。质押中,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多个担保的处理分不同情形。有债务人自己物保和第三人担保时,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;都是第三人担保,有约定分担份额按约定,无约定可追偿和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;多个抵押时,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都登记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;质押中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在既有债务人自物担保又有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,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能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,也符合债务清偿逻辑。当都是第三人提供担保时,有约定从约定体现意思自治,无约定可追偿和请求分担能平衡各担保人利益。多个抵押的清偿顺序规定,是为维护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。质押中质权优先,是因为质权已设立具有更强效力。如果在担保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有疑惑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便得到准确合法的建议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存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保以及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时,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的物保行使权利来实现债权,对于不足的部分,才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。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,同时合理界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责任。
(2)若担保均由第三人提供,各担保人约定了分担份额,就按约定分担。若未约定,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,也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应承担的份额,以平衡各担保人的权益。
(3)多个抵押担保的,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都登记的,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,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。质押中,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受偿,明确了不同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。
提醒:在涉及多个担保的情况中,各方应明确担保的类型、份额等关键信息并签订书面协议。因案情多样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多个担保情形下,担保责任承担规则明确。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时,应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债权,不足部分由第三人担责,这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且合理分配担保责任。
2.都是第三人提供担保时,有约定分担份额按约定,未约定时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,也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,体现公平原则。
3.多个抵押担保中,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都登记按先后顺序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,质押中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受偿,这些规定维护了担保市场秩序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:债权人应明确担保类型与顺序,优先处理债务人的物保。担保人约定分担份额时要清晰明确,避免后续纠纷。在办理抵押、质押时及时登记,保障自身优先受偿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存在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或人保时,债权人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债权,不足部分再找第三人承担。比如债务人用房产作抵押,同时第三人提供保证,债权人应先处置债务人房产。
(二)若都是第三人提供担保,有约定分担份额就按约定;没约定的,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,也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。
(三)多个抵押担保,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都登记的,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(四)质押中,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受偿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,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
2.若均为第三人担保,有约定分担份额的按约定;没约定的,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,也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。
3.多个抵押担保时,已登记的优先受偿;都登记的,按先后顺序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。质押中,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多个担保的处理分不同情形。有债务人自己物保和第三人担保时,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;都是第三人担保,有约定分担份额按约定,无约定可追偿和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;多个抵押时,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都登记按登记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;质押中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在既有债务人自物担保又有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,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能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,也符合债务清偿逻辑。当都是第三人提供担保时,有约定从约定体现意思自治,无约定可追偿和请求分担能平衡各担保人利益。多个抵押的清偿顺序规定,是为维护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。质押中质权优先,是因为质权已设立具有更强效力。如果在担保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有疑惑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便得到准确合法的建议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当存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保以及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时,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的物保行使权利来实现债权,对于不足的部分,才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。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,同时合理界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责任。
(2)若担保均由第三人提供,各担保人约定了分担份额,就按约定分担。若未约定,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,也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应承担的份额,以平衡各担保人的权益。
(3)多个抵押担保的,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都登记的,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,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。质押中,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受偿,明确了不同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。
提醒:在涉及多个担保的情况中,各方应明确担保的类型、份额等关键信息并签订书面协议。因案情多样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多个担保情形下,担保责任承担规则明确。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时,应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债权,不足部分由第三人担责,这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且合理分配担保责任。
2.都是第三人提供担保时,有约定分担份额按约定,未约定时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,也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,体现公平原则。
3.多个抵押担保中,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,都登记按先后顺序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,质押中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受偿,这些规定维护了担保市场秩序。
解决措施和建议:债权人应明确担保类型与顺序,优先处理债务人的物保。担保人约定分担份额时要清晰明确,避免后续纠纷。在办理抵押、质押时及时登记,保障自身优先受偿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当存在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或人保时,债权人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债权,不足部分再找第三人承担。比如债务人用房产作抵押,同时第三人提供保证,债权人应先处置债务人房产。
(二)若都是第三人提供担保,有约定分担份额就按约定;没约定的,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,也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。
(三)多个抵押担保,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都登记的,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(四)质押中,质权优先于未设立的担保物权受偿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,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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