欠多个人的钱,还款有顺位吗

1.通常欠款人欠多人钱,在无特殊情况时各债权地位平等,无还款法定顺位,债务人可自主决定还款对象与顺序。若债权设有抵押、质押等担保,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。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,需按特定顺序清偿。
2.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:
-债权人可在借款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,如抵押、质押等,增加债权受偿保障。
-债务人应合理规划还款,避免进入破产程序,若可能破产需及时了解破产财产分配顺序。
-各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都要保留好相关凭证,如合同、转账记录等,以便维护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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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通常欠款人欠多人钱,在无担保等特殊情况时,各债权平等,欠款人能自行决定还款对象和顺序。这体现了债权的平等性原则,保障了各债权人在无特殊因素下的同等地位。
(2)当存在债权设有抵押、质押等担保时,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。这是因为担保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额外保障,法律为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,赋予其优先地位。
(3)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,清偿有明确顺序。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,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;接着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,保障劳动者权益;再清偿所欠税款;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,且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。

提醒: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。若债务人可能破产,要关注破产程序进展,保障自身权益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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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当欠款人欠多个人钱且无特殊情形时,各债权平等,债务人可自行决定还款对象和顺序,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友好协商还款事宜。
(二)若有债权设有抵押、质押等担保,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,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保权利保障自身权益。
(三)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,应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,债权人需关注破产程序进展,及时申报债权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,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:
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
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
(三)普通破产债权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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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通常,欠款人欠多人钱时,还款无法定顺序。无担保等特殊情况,各债权平等,债务人可自行决定还款对象与顺序。
2.若有债权设担保,像抵押、质押,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。
3.债务人破产,按顺序清偿: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,再依次还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、所欠税款,最后还普通破产债权,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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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一般欠款无特殊情形时,债务人可自主决定还款顺序;有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;债务人破产按特定顺序清偿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民法典》等相关法律,在没有担保等特殊情况时,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地位是平等的,这意味着债务人可以自行选择向谁还款以及还款的先后顺序。而当存在设有抵押、质押等担保的债权时,法律赋予这类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权,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。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,为了公平有序地处理债务,会按照法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,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,接着是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、所欠税款,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,且同一顺序的债权按比例清偿。如果大家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复杂情况,对还款顺序等问题存在疑惑,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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